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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塘中学考核奖励实施方案(五届三次教代会通过)
发布时间:2008-08-28   点击: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中学考核奖励实施方案

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中学考核奖励实施方案

(五届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一、为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加强教工队伍建设,调动教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全校教职工的敬业爱岗精神,体现奖优罚劣、优绩优酬的原则,更好地推进课程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修订《考核奖励实施方案》。

二、考核奖惩制是指在考核基础上并根据考核情况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和惩处的制度。其依据是《教师法》、《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考核工作意见》、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学校内部管理改革和实施新课程专项奖励的相关文件。

三、关于各种奖项的考核奖励办法:

(一)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奖

1、班主任工作考核奖励

⑴工作质量奖

①月基本津贴:按班级学生人数发放,45-50人(职高40-50人)50元;51-55人55元56人以上60元(职高、初中非寄宿班在原基础上增加10元)。职高实习班津贴减半为25元。

②考核奖:详见班级工作管理方案(附件一)。

③先进集体奖:

被评比为校先进集体,班主任奖100元;

被评比为区先进集体,班主任奖200元;

被评为市先进集体,班主任奖300元;

被评为省先进集体,班主任奖500元;

⑵巩固学额奖

全面关心学生,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不歧视排挤差生,一学年无流生,班主任奖励:初一100元,初二300元,初三200元,高一300元,高二200元,高三100元。

学额巩固情况按学年度统计,9月1日截止。一学年中因特殊原因中途接班,流生考核奖由校行政商量决定。

2、教育教学质量奖

Ⅰ、中考奖励:

①实考平均总分(含住宿班学生)达区第一、二、三名,奖励每位任课教师分别为3000元×系数、2500元×系数、2000元×系数。

系数计算办法:语数外两班为1,语数外上一个班为0.75,理化3班为1,理化2班为0.85,理化上1个班为0.6,政史4班为1,政史3班为0.75,政史2班为0.6,政史1班为0.35,政史4班为1,体育3班为0.75,2班0.5,1班0.3。

达市重点中学划定统招分数线以上学生数奖励(奖励个人):

省中:100元/生;一中:80元;北郊:60元;二中:40元,田中、三中30元,五中、新桥20元。(以班为单位核算,省中奖励班主任另增1份,体育70%)

③其他教师(教过本届学生中考科目但未教初三)奖励:教一年200元,教二年400元。

说明

① 凡学科成绩低于同类校平均成绩5%的教师不享受上述任何奖金;

②特殊情况的奖金由校行政商定;

Ⅱ、高考奖励:应单招情况在变化,单招高考奖励由学校行政商定。

Ⅲ、其它

①严格按上级教育部门要求组织考试,凡由区统一阅卷的学科(包括初中史、地、生会考科目),平均成绩位于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每位任课教师300、200、100元。

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高一、高二工考及会考科目,通过率达100%、98%、95%,分别奖励每位任课教师300、200、100元。

3、辅导学科竞赛奖

1、学科竞赛奖励

为了实施素质教育,鼓励教师对学生人才的培养,凡学生参加校级以上由教育系统主办的竞赛获奖,分别给辅导教师以予奖励。

等奖

奖金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区 级

100

80

50

市 级

200

150

100

省 级

400

300

200

国家级

800

600

400

说明:

⑴学校按获奖的总金额发给有关辅导教师。

⑵领取奖金,以竞赛举办单位下发的获奖名单及证书为依据。

(3)凡属市、省、全国联赛的学科奖,只享受最高层次奖,不予重复奖励。

2、体育竞赛奖励(以颁发证书为准,奖励集体)

⑴获区初中校单项团体竞赛总分第一名奖600元;第二名奖500元;第三名奖400元,第四名奖300元;第五名奖200元;第六名奖100。获市初中校单项团体竞赛总分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600元,第四名奖400元;第五名奖200元;第六名奖100。

⑵获区初中校田径团体总分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600元,第四名奖400元;第五名奖200元;第六名奖100。获市初中校田径团体总分第一名奖3000元;第二、三名奖2000元;第四六名奖1000元。

⑶获区中学生运动会比赛单项第一、二、三、四、五、六名分别奖150、120、100、80、50、30元。

说明:

⑴本条例若采用联赛办法,只享受最高层次奖,不予重复奖励。

⑵本条例各项奖金发给体育组,由体育组具体商定分发办法。

⑶艺术团体赛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3、文娱汇演奖励

区级

市级

一等奖

300

500

二等奖

200

300

三等奖

100

200

说明:如学校请人协助编排、指导的奖金减半

4、科技竞赛奖励

区级

市级

省级

一等奖

100

300

500

二等奖

80

200

300

三等奖

50

100

200

在上述各类竞赛中:

①如全国竞赛不分名次,不设档次,只设优胜 鼓励奖,而省市却排名次、分档次,即按省市标准计奖,如省市也不分名次、档次,甚至不重复发获奖证书,则该类获全国优胜鼓励奖者,发给其指导老师奖金300元。省、市竞赛有上述情况者,依次发奖金200、150元。凡各类竞赛,没有横向竞争,分配获奖名额,均不发奖金。

②凡由市划定获奖分数线,名额分配到大市的各类全国、省级竞赛,一律按市级计发奖金。专人集训辅导,获奖奖金分配如下,全国三等,集训辅导老师与原任课老师对半;二等,奖金八二开;一等,奖金为集训老师辅导老师所有。省市获奖与上述情况相同者,奖金分配办法同上。

③学生获得团体奖或几位教师共同辅导学生获奖的,奖励金额均分或根据辅导情况分配。

(二)教科研工作奖:

1、论文奖:(每学期奖励一次)

教工每学期须完成1-2篇教育教学论文,在各级刊物上发表或参加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奖,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1) 评奖论文:

区级

市级

省级

全国

一等奖

50

80

100

200

二等奖

30

50

80

150

三等奖

20

30

50

100

(2)各级刊物上发表

市级:30元/篇;省级:50元/篇;国家级:80元/篇。

(3)指导学生在各级刊物上发表(正规教育、教学刊物)

市级

省级

全国

金额

20

40

60

说明:

①同篇作品分投刊登的,按最高层次奖,不予重复奖励。

②凡在杂志社或出版社等非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比活动中获奖或发表的文章,不属于上述奖励范围。

③有关学校宣传报道工作的奖励按发表等次全国、省、市、区分别为100、80、50、30元。

2、课题研究奖:

结题课题奖励:区级300元,市级500元,省级800元,国家级1000元。

②参加国家、省、市课题研究,经过有关部门确认为研究成果的(或获一、二、三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区级

300

200

100

市级

500

400

300

省级

800

600

400

国家级

1000

800

600

说明:奖金由课题组长负责分配。

3、课堂教学研究奖(每学期奖励一次)

凡在学校及以上各类评优课中获奖,或经学校及区、市教研室安排列入教研活动计划开设各级公开课的教师,按照以下标准奖励(学校统一安排的校级公开课奖励,按照下表中的校级三等奖标准奖励)。

奖 项

区级

市 级

省级

一等奖

200

500

1000

二等奖

100

300

800

三等奖

50

200

600

4、校本教研及培训的有关奖励(每学期奖励一次)

(1)教师参加市级以上新课程培训所需经费,由学校承担。

(2)教师在校本培训中,由学校安排相关教师承担对校内教师的培训教学任务或专题讲座,奖励标准为50元/次。

(3)教研组、备课组组织本组教师进行以课堂教学研究为重点的校本教研,教师认真执行学校的校本教研制度,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评为先进学科组的组员每人奖励50元,评为先进个人的每人奖励100元(按全校教师总人数的5%比例进行评选)。评为先进学科组和先进个人记入学校荣誉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4)先进教研组奖励:区级200元,市级300元(由教研组长负责分配)。

5、指导青年教师奖(每学期奖励一次):

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

考核办法:由教导处根据“师徒结对合同”的情况记录和青年教师成长情况确定奖励等次。

(三)综合荣誉奖:

1、凡被评为全国、省、市、区、街道(校)先进工作者,奖金依次为1000、800、600、400、200元(不重复发奖);

2、教师参加教学基本功竞赛、技能竞赛奖励:

(1)市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奖励(由市一次发放,学校不重复奖励)

(2)市、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奖励(由区考核后逐年发放,学校不重复奖励)

(3)教师参加教学基本功竞赛

区级

市级

省级

一等奖

100

300

1000

二等奖

80

200

800

三等奖

50

100

600

(4)教师参加教育系统主办的教学技能(如学科说课、教法讲解、编写教案、普通话演讲等)竞赛、文艺(单项)比赛,获奖金额如下:

等级

奖金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区 级

80

50

30

市 级

100

80

50

(四)教职工出勤考核奖:

详见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中学教职工出勤考核办法(附件二)

200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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